(九)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规程和考核指标体系,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依法负有监督职能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等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评审业务。
第九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七)就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