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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鞍山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8月5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杰辉
                            2005年8月29日

鞍山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及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操作规程,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下达项目目录;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财政投资评审任务;
  (四)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组织专家组对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进行抽查复核,并形成审定意见;
  (六)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处理有争议的评审项目,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
  (七)根据投资评审报告确定项目最终投资额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相应调整投资计划;
  (八)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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