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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职工经济技术创新、职工素质工程和送温暖活动,支持工会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工作,支持工会举办为职工服务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互助保障、困难职工帮扶以及各种职工文化体育事业。
  四、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和良好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一)各级政府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会法》的规定,认真承担起执法责任,对违反《工会法》和《办法》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及时予以纠正。对各级人大在《工会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整改,依法保障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商、劳动保障、人事、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统计、安监、卫生、教育等部门,要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大力支持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在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组建工会。要监督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者把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群众工作部”等其他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工会法》和《办法》的规定,监督企业依法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开展活动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工会适当的经费补助。由财政拨款且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足额直接拨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照《工会法》的规定,为同级地方工会提供办公和开展活动的设施和场所。在城市建设中确需迁建或者改建工会所属的职工文化活动场所的,当地政府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并在迁建或者改建所需土地和资金方面予以保障。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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