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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在企业和事业单位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和厂务(事务)公开活动,保障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要督促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山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规定,支持工会与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都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向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贯彻实施《工会法》过程中的问题,以及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与相关产业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省总工会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与省总工会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各级、各部门都要注重建立健全有工会参与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努力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
  (一)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所有县(市、区)都要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三方协调机制,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并逐步向乡镇(街道)延伸。各级三方协调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分析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这一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以及劳动合同制度。要指导企业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切入点,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集体合同制度。全省各类企业都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工资共决新机制,实现企业增效,职工增收的双赢目的。
  (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方面代表组织,要按照三方原则,同心协力搞好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要依托乡镇、社区的司法民调组织、劳动保障组织、工会联合会组织,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努力构建社会化维权新模式。要加大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仲裁的力度。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与指导,要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贫困职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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