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增加财政资金的投入。力争从2006年起扩大省级市场开发补助资金的规模,新增部分优先用于我省向国家争取到的汽车产品出口研发和技改贷款贴息项目的资金配套。
(二十二)税务、财政、海关、外汇、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汽车产品出口企业单证齐全、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加快退税审核速度,确保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
六、加强汽车产品出口的软环境建设
(二十三)落实汽车产品出口企业便利通关政策,搭建快速通关平台。积极推广担保验放、提前报关、异地网上付税业务,探索属地报关、口岸验放的通关模式,率先在汽车产品重点出口企业中应用网上自理报关、无纸通关等新型业务。
(二十四)简化汽车产品出口检验手续。根据出口产品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逐批检验、抽批检验或监督抽查,对符合国家规定免检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使其尽快获得免检资格。易损件随整车出口的,做到同批次报检。
(二十五)支持汽车产品出口企业开展认证工作。对重点出口企业的国内认证费用,要降低收费标准。积极推动我省汽车及零部件检测、认证中心的建设,促进我国与出口国认证机构相互认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将按规定对企业认证给予一定资助。
(二十六)进一步简化出口外汇核销手续。确属外商投资企业汽车产品出口到国外投资母公司且进料加工等不需要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对进口不合格的退运样品,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予以核销;对汽车产品出口企业出国团组携汇,可比照国家规定的个人携汇额执行。
(二十七)列入全省汽车产品出口规划和长春国家汽车出口基地规划的项目建设,如需要使用土地,优先安排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项目用地做到及时上报、及时办理。
(二十八)对有一定规模的汽车产品出口企业的商务和技术等团组出国(境)审批,在人员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实行每年备案一次,全年有效的办法。经省商务厅、省外办批准确有直接业务联系的汽车产品重点出口企业,可办理赴港、澳和俄罗斯多次往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