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积极培育汽车及零部件的加工贸易项目,推进汽车电子、发动机、缸体、轮胎等产品的加工贸易,延长汽车零部件出口加工贸易链条,使之成为我省汽车产品出口新的增长点。
(十四)支持企业利用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等方式,带动汽车整车、零部件和技术出口。对企业举办境外投资项目特别是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带动汽车产品出口,其前期费用按国家规定在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汽车出口基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及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
(十五)积极组织汽车产品出口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会,推动企业在相关国家或地区进行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每年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摊位费、宣传费、运输费、注册申请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四、积极利用外资,发展汽车及零部件出口
(十六)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的改组改造。对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缴纳的历史欠税,可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给予豁免;并购后在债务重组、人员安置和再就业等方面享受国家对老工业基地改造的相关政策。
(十七)积极引进面向全球生产、供应汽车零部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对确能促进我省汽车及零部件企业进入跨国公司营销体系并扩大出口的项目,在其引进重大关键技术和设备时给予政策性贷款支持,重大项目经批准可降低资本金比例。
(十八)外商投资汽车及零部件出口项目,对其土地使用给予保证,并简化用工审批内容。鼓励外商投资汽车服务业,支持出口业绩突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五、加大对汽车产品出口的金融、财政、税收等政策的支持力度
(十九)各商业银行对汽车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进口料件外汇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增加对重点汽车产品出口企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信贷承诺、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二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和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作用。积极鼓励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以加工贸易形式在境外办厂,对企业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办理融资担保所产生的费用,按规定在国家有关扶持资金或在省内相关资金中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