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形式
(一)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顺利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省政府建立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能是: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有关政策,对有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审定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审定工程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参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并对有关事项做出决策。
(二)专家委员会
为使保护工程科学、有序地进行,省上成立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保护工程提供专业咨询与业务指导,论证、评审保护工程试点项目。
(三)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心
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心挂靠省文化馆,主要承担保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联络交流工作。
保护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各市州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保护工程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当地的保护工程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规政策建设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保护本地区民族民间文化的办法规定,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保障。
(二)设立专项资金
省财政设立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从2005年开始,省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心建设;保护工作的调研、论证;珍贵资料与实物的征集和收购;民族民间文化的宣传和展示;全省保护工作队伍培训及对省级试点和重要保护项目的支持。市、县政府也要安排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当地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担负起责任,并积极主动地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关注、保护和挖掘民族民间文化;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鼓励个人、集体、民间组织,乃至国内外人士和社团,共同参与保护工作。要充分发挥文化系统、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大专院校以及社会各界的作用,建立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四)制定标准,应用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
保护工程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保护工程方面的有关标准。要充分发挥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的咨询、论证和专业指导作用,利用各项科研成果,加强现代技术的运用,创新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手段和工作方式。
(五)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