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护方针
坚持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分期分批、突出重点的方针。正确处理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确保全省民族民间文化获得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
(三)实施原则
保护工程的实施原则是: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三、保护工程的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与实施内容
(一)保护对象
一是特有的民族语言及记音符号(裕固族语言、东乡族语言、保安族语言);二是口述文学(神话、传说、故事、寓言、笑话、歌谣、史诗、谚语、俗语、谜语、歇后语、民间叙事诗、民间说唱、民间说唱文学、民间戏曲文学等);三是民间艺术,包括民间美术、民间工艺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民间音乐、宗教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戏曲、民间曲艺、民间杂技等;四是民间工艺,如器械制做工艺、金属工艺、陶瓷工艺、木作工艺、髹饰工艺、织染工艺、造纸印刷工艺、酿造炮制工艺等;五是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等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六是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手稿、典籍、谱牒等)、实物和场所以及传统的生产生活习俗、服饰、器具、用具等;七是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二)基本保护方式
1、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
2、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建立展览馆等形式予以妥善收藏保存或展示。
3、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
4、通过对传承人的资助扶持和鼓励,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机制。
(三)主要实施内容
1、全面普查,摸清全省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文化底数。
2、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我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3、建立分级保护制度、保护体系和省、市、县三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建立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申报机制。
4、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系统的抢救和保护。
5、建立起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