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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化厅关于实施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化厅关于
实施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154号 2004年12月3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文化厅制定的《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省文化厅 2004年11月25日)


  为了贯彻落实《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文社图发〔2004〕11号)和全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现制定全省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方案(以下简称“保护工程”)。
  一、实施保护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族民间文化是由特定民间社区群体世代相传,反映该地区群体历史渊源、生产方式、生活习俗、观念形态、宗教信仰及其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特征的文化表现形式的总称,是民族个性特征与独特精神的重要表征及民族情感和理想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文化的根基和源泉,也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对于建设先进文化,传承中华文明,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入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我省民族民间文化独特性与多样性,增强文化实力,建设特色文化大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二、保护工程的总体目标、方针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保护工程建设,到2020年,使省内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意识,基本实现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
  按照分级保护、分类实施的原则,确定一批分级保护项目和单位,并建立保护名录;成立各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机构;培养一支专兼职结合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队伍;收购保护珍藏一批民族民间艺术精品实物;建设一批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收藏展示阵地;挖掘整理一批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优秀成果;保护一批民族民间文化艺人和传承人(传承单位);建立一个全面反映我省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网络平台,最终形成一整套比较完善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的保障措施和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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