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立项
(一)经审定选择的研究课题,需要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的,由省科技厅向社会发布,征集课题的承担者和依托单位。
(二)省政府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承担单位及其课题设计进行评审,提出建议。评审主要程序:
业务部门初审。由相应课题的业务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课题组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课题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研究内容的合理性和参考价值,并提出初审意见。涉及多个相关部门的,业务主管的牵头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形成明确意见。
专家评审。由省政府研究室及省科技厅、咨询委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专家评审内容主要是,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研究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核定研究经费,并提出评审意见。
管理部门复审。由省政府研究室、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咨询委、社科规划办以及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对部门初审和专家评审的结果进行复审,提出课题承担单位的建议名单,对相应课题的研究任务、目标、成果形式及经费安排提出建议意见。
(三)省政府领导对管理部门复审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最后审定。
(四)对省政府领导最终审定的课题,由省科技厅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具体负责管理。
第九条 中间评估
省政府重大委托课题必须进行中间检查或评估。由省政府研究室及省科技厅、咨询委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社科规划办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的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技术路线、经费使用等进行阶段性检查或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作出相关决定,督促课题承担方按照合同要求做好课题研究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对不按合同要求完成相应研究任务或检查不合格的,建议缓拨课题经费,对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追究。
第十条 成果验收
课题承担方在完成课题研究计划合同任务后提出成果验收申请,报经省科技厅批复同意,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同省科技厅、课题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课题成果验收和结题。成果验收包括技术成果验收及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 成果应用
对通过成果验收的重大委托课题,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纳入相应工作推进计划,加强对成果的应用、推广和转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项目应用、推广和转化的情况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