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浙江省政府重大委托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函[2005]59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政府重大委托课题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浙江省政府重大委托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及推进重要工作的具体需要,每年选择确定若干个事关全省发展、亟需研究且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课题,采取委托研究或招标方式(符合招标条件的采取招标方式)由相关单位开展研究攻关,为省政府决策和推动工作提供参考。为规范课题研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咨询委、社科规划办以及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省政府重大委托课题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省政府研究室以及省发改委、经贸委、咨询委为省政府重大委托课题的协调部门。
由省政府研究室牵头,负责课题协调管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 省科技厅作为省政府重大委托课题计划管理部门,按本办法和有关课题管理办法负责课题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课题业务主管部门和业务相关部门作为课题成果应用部门,负责提出相关课题设计要求,参与和配合课题研究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与有关部门配合负责省政府重大委托课题的经费管理。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选题
省政府重大委托课题的选题主要由省政府领导提出,省政府有关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选题建议,报省政府研究室汇总。
省政府领导提出的选题,一般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课题研究的任务和要求以及资助经费匡算;部门提出的选题,由该部门负责提出书面建议报告,说明研究的必要性、研究的主要任务和要求、经费匡算等。
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咨询委、社科规划办以及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选题进行论证,提出选题建议,并明确研究任务、要求、经费、承担单位选择办法以及业务主管部门,报省政府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