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已于2005年6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督机构。
第三条 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监督工作的需要,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安全。
第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照规定向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向未设董事会的市属投资类企业派出财务总监。
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会按照《
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监督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督机构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对于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的工作,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政府国资委具体负责拨付。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财务总监的选用实行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