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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三)关于个人帐户
  已参保的事业单位,从1995年10月1日起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11%建立和补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但1995年10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当时参保单位不欠费,按国家规定缴费基数的17%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不作变更。
  (四)关于计发办法
  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执行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按现行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所形成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齐。
  1、新参保事业单位,1995年9月30日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的人员,经本单位职工(含退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单位申请,其退休金可以一并列入社会统筹,由原单位一次性缴足10年的退休金等费用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
  2、凡参保事业单位2005年7月1日以后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一律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参照赣府厅发〔2001〕76号文件精神,对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从2005年7月1日起给予5年的过渡期,即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90%,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7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5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3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10%,2010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给予差额补贴,补贴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补贴(或不补贴)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差额部分,由事业单位补齐。
  在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退休人员养老金差额补贴时,参保人员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工资基数统一封存至2005年6月30日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本人档案工资,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2005年7月1日以后按有关规定增加的档案工资只可作为本单位按事业单位办法补发退休金补齐差额的工资基数。
  (五)关于调整机制
  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其退休人员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调整退休金形成的差额部分(包括计发退休金时所形成的差额),单位可根据经济情况酌情解决。在职职工全额发放工资的全额解决,发放部分工资的按比例解决,未发工资的不解决,事业单位改制时,应一次性缴足十年的差额费用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差额费用包括改制前已形成的差额费用和改制后十年按照两年调整一次待遇计算所形成的差额费用(以改制前最后一次调整待遇的差额乘以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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