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5]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意义和目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是进一步贯彻《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7〕14号)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项正确办法,是确保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县区、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目的,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和有关业务的衔接,确保事业单位职工的思想稳定和利益不受影响。
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范围对象
1、已置换身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已在各级技工交流中心和人才交流中心保职挂编人员(不含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在岗人员在这两中心进行人事代理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聘用备案人员)统一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关于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本人年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事业单位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和国统字〔1994〕37号文件规定执行。缴费基数按我市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封顶,60%保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