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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评选浙江省特级专家活动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评选浙江省特级专家活动的通知
(浙委办[2005]32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委办[2004]7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省人才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05年起,每三年开展一次评选浙江省特级专家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评选范围:在我省工作两年以上,具有研究员、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在浙两院院士不参加评选。
  首次评选特级专家不超过30名。具体名额如下:
  (一)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含应用性基础研究)领域,共7名。其中,数学、物理,2名;化学、生物,3名;地学、技术科学,2名。
  (二)工程科学技术及工程管理领域,共18名。其中,机械、运载、电子、信息,5名;化工、冶金、材料、能源、矿业,3名;土木、水利、建筑,3名;农业、轻纺、环境,4名;医药卫生,3名。
  (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共5名。
  二、评选条件
  被推荐的专家、学者,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优良科学道德,学风正派,事业心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被推荐人为1940年7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性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系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二)在工程科学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在重大工程设计、研mt,建造、运行、管理及工程技术应用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重大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三)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并取得重大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各领域具体推荐标准和条件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另行通知。
  三、评选要求和办法
  (一)各地各部门在评选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评选出有代表性、典型性和社会公认的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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