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各类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落实授权制度,加强责任约束,严格审慎经营。各银行业机构要按照“实行贷款五级分类一提足拨备一做实利润一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思路,构建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证券、期货机构要推进保证金安全存管系统建设,建立可操作的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客户保证金的安全。加强重要岗位人员和重要业务的管理,落实对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行为监管,严防操作风险。加强基层机构的管理,落实各项内控制度。
建立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按照“预防为主、分业管理、属地负责、分级控制”的原则,建立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拟定应急预案。对发生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应对,各应急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处置,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金融机构自救、股东救助或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动用应急基金和财政资金、申请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等方式,积极救助,切实保护存款人、投保人、投资者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为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创造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服务,把促进地方金融业改革与发展放在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省政府成立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金融业的服务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能是综合协调金融工作,发挥各金融管理部门的功能,组织推动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服务,牵头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确保经济金融稳定。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和落实扶持金融机构发展的具体措施。对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支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扶持经营困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化解风险;落实农村信用社改革扶持政策,取消对农村信用社存款经营的歧视性政策和规定,支持困难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及时足额兑付央行专项票据。由省和市、县财政配套设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银行新增贷款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
积极营造良好的金融经营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信用监督机制,综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加强金融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诚信守法观念,提高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企业沟通,建立协调发展与良性互动的新型合作关系。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恶意套取银行贷款和骗保等行为的制裁力度。严厉打击金融犯罪。依法取缔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非法证券交易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合理引导民间个人借贷行为,禁止以欺骗手段或以高利率为诱惑,吸收他人资金转手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