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地方金融业改革和发展
加大金融业改革力度。继续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在完成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健全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部分经营状况较好的统一法人县联社,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实行二级法人管理体制的农村信用社,在条件成熟时向统一法人县联社过渡。分类扶持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推动重组与联合,加强服务网点的改造和提升,增强服务功能,拓展发展空间,逐步实现跨区域发展和公开上市。鼓励城市信用社加快增资扩股,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经营实力。探索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发展模式,引导财务公司正确定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稳步发展证券、期货公司。发展资信评估、金融咨询、金融信息等相关服务业。
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各类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实现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各类机构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和落实短、中、长期公司治理建设规划。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内部控制的管理和监督。
积极推进增资扩股。结合业务发展和资本充足情况,建立合理的资本补充渠道,通过增资扩股,增强资金实力。进一步鼓励符合条件的省外、境外战略投资者和本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改组改制,支持优质民营企业投资入股地方性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引进优良的国外战略合作者,优化股权设置。加强对地方性金融机构股东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股东行为,制止股东间不正当关联交易,防止大股东或内部人员侵害金融机构和中小股东利益。
大力支持金融创新。加强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合作,改革信贷管理方式,开发符合中小企业、城市居民和“三农”实际需要的金融产品、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开发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责任保险产品,发展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多渠道推进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吸收民间资本参股,拓宽融资渠道。
三、着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加强对市场准入、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引导地方金融业主动与国际接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防止交叉性风险,形成合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管理机构和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履行行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宣传、交流等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