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意见

  (四)缩短会议时间。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开短会、讲短话。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召开的会议,在保证完成规定议程的前提下,要尽量缩短会期。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1天;市级各类非常设机构和市直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
  (五)简化会议形式。不需要集中讨论、集中食宿的会议,一般都要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能用文件或其他形式直接进行工作部署和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的,一般不再召开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和内容相近、规格和参加人员基本相同的,要合并套开或接续召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只安排一位市领导讲话,并简化主持词和结束语。
  二、严格把关,切实精简文件简报
  (一)减少发文数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已发至县、团级的文件,未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的,不再重复发文。表彰奖励事项不发文件,确需公示和周知的,可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已公开见报的文件、领导讲话不再印发文件。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已作出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已明确任务的,不再发文。
  (二)控制行文规格。需要转发的省委、省政府各部门文件由相关部门转发,不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各部门的工作计划、调查报告和贯彻上级部门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的意见,以及常规性活动方案等,凡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不以市委或市政府文件转发。市级各类非常设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发文;有关其成立和人员调整事项,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行文,一般不以市委或市政府文件行文。凡属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搞党政联合行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由职能部门自行发文;对于需要请示市委或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性较强或涉及全市的重要工作,按规定程序报经审定后,由职能部门冠以经市委或市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
  (三)规范行文规则。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下级党委、政府向本部门报文;部门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对外正式行文外,其他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向市委或市政府报送文件,应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处理,除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原则上不得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杜绝“倒行文”问题,也不得多头主送。除领导同志有明确要求外,领导同志身边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接收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的文件,收到的文件应及时转交办公部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