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意见
(2005年8月1日 哈发[2005]11号)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明确提出要改革会议制度,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简报,切实改进文风。省委最近下发的《关于转变工作作风的若干意见》(黑发〔2005〕12号)也明确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会议多、文件多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精文简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重申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管理,切实精简各类会议
(一)加强会议管理。全市会议按三类划分,实行分类管理。一类会议指市党代会、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市人代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协全委会议,市纪委全体会议,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二类会议指由市委、市政府分别或联合召开的党政领导干部会议、各类工作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三类会议指市级各类非常设机构、市直部门和市直群团组织召开的专业性工作会议。
会议审批权限。一类会议按有关法律和章程规定定期召开,需要报市委审定和批准的,由市委常委会议审定。二类会议根据形势任务要求、上级工作部署和我市工作需要,按照党政分工,分别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三类会议按党政序列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会议审批程序。全市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市直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前10天,将下一季度拟召开会议的名称、议题、规模、会期、经费预算等情况,按党政序列分别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列入计划;未经计划审批的会议不得召开、财政不予拨款。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审批、会签、报批程序,并将每季度全市会议管理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会议承办部门不得违反审批程序,坚决杜绝“审批倒流”问题。
(二)控制会议规格。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会议规格把关审核。市级各类非常设机构或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市委或市政府及其联合名义召开;部门召开的专业性工作会议,市级领导不出席,也不得要求区、县(市)分管领导参加,特殊情况可由市委或市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审批;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参加,要求区、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市委、市政府联合召开的会议,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出席,一般不安排市人大、市政协领导陪会。要严格控制各类纪念会、研讨会和表彰会等。
(三)严格经费审批。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会议经费的审批并签发经费审批单,由财政部门核拨。会议经费包括食宿、交通、文印、场租等费用,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议费开支标准,按会议类别、与会人数及实际需要从严核定。一、二类会议,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会议计划和会议费定额标准核定会议经费预算,下达到承办部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归己。三类会议经费由承办部门自理。会议主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也不得挤占、挪用其他费用。对违反会议经费管理规定的办会部门,一经查实,扣减其下年度会议经费或办公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