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
(一)整体规划、合理设置农村中小学。各区、县级市要把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纳入当地社会整体发展规划,使其与中心镇、中心村规划与建设相结合,全面规划、合理设置学校。除山区和边远地区外,小学最低规模达到12个班或500人以上,中心镇中心小学办学规模达到1500人左右,规模较小的镇中心小学办学规模达到1000人左右;镇初级中学规模达到18个班900人以上,人口较少的部分山区镇初级中学规模达到12个班600人以上;偏远地区由区、县级市统筹布点或举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达到36个班规模,其高中部达到18个班以上规模;独立高中规模达到36个班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规模一般不少于54个班。每镇至少要有1所市一级以上的小学、1所市一级以上的初中,其中,中心镇至少要有1所省一级、2所市一级的中小学。各区、县级市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按预测的人口规模和教育设施的服务规模规划新建学校,预留教育用地,建设和用好公建配套学校。
(二)采取多种形式撤并规模过小的农村中小学。采取办寄宿制小学、合并4年级以上的学校、保留低年级办学点等办法,对“山、散、小”的小学进行“撤、并、合”;初中要适当扩大办学规模,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寄宿制,小规模初中可采取与中心小学合并的办法,办成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学校要逐步向区、县级市政府所在地和经济、交通发达的中心城镇发展。
(三)妥善处理布局调整中农村中小学的建设用地及房产问题。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同时,要尽快完善农村中小学的用地、规划和建设手续。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公办学校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闲置建设用地及房产,由区、县级市政府统筹安排,原则上继续用于公办教育学校和农民职业教育与培训等;经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出租用于民办教育;用于非教育用途的,必须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办学校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闲置建设用地及房产的出租所得,不得变相冲减经常性财政拨款。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建设用地及房产出租所得必须全部用于义务教育。
五、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一)以就业为导向,面向市场,深化农村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改革。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要把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结合起来,以就业为导向,加强校企结合,开展“订单式”培养;实行灵活学制,方便学生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城乡分段和职前职后分段完成学业。鼓励以镇(街)为中心,以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基地,积极开展社区教育,有条件的可以采取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等方式举办学历教育,为当地求学者提供就近学习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