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露营、野餐、旅游等游乐活动;
(三)洗刷车辆、衣物及其他物品;
(四)毒鱼、炸鱼、电鱼、钓鱼,从事养殖业;
(五)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六)向水体抛撒杂物;
(七)进行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二十条 黑河引水系统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对水源有污染的项目,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关停。
第二十一条 黑河引水系统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运载有毒化学物品的车辆通行。
第二十二条 跨行政区域的黑河引水系统水源的保护管理,按照《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黑河引水系统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对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三)监督检查水源保护和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黑河引水系统水污染的防治与监督检查,确保水源水质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黑河引水系统的安全保卫,加强水源地和黑河引水管渠沿线的巡查,做好进入水源保护区的车辆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黑河引水系统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矿产资源、种植养殖业、森林、旅游、卫生防疫等事项的保护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