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水库大坝坝顶需兼作公路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检查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水源保护
第十六条 黑河引水系统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河流从取水口起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100米的陆域,水库从水库大坝至回水末端的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线外延100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河流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200米的陆域,水库从流入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2000米的水域,以及河岸两侧外延200米的陆域,及其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区两侧的全部汇水坡面;
(三)准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上界以外的全流域范围。
第十七条 黑河引水系统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水源、植被、护岸林及其他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储存、堆放、掩埋城市垃圾、工业废渣、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倾倒、排放含有汞、镉、铬、砷、铅、镍、苯并芘、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和污水;
(四)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剧毒废液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清洗装储油类及其他有毒物品的车辆和容器;
(六)新建、扩建排污口;
(七)新建、扩建化工、电镀、造纸、冶炼、印染、制革、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黑河引水系统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同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游泳、戏水或者开辟水上娱乐场所;
(三)开采加工金矿、铁矿及其他矿产和石料;
(四)放养畜禽;
(五)修建墓地。
第十九条 黑河引水系统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同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设立排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