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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黑河引水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引水、蓄水设施和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引水、蓄水设施保护

  第七条 黑河引水系统的引水设施包括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黑河引水系统的蓄水设施包括水库大坝及其配套设施。
  第八条 黑河引水系统的引水、蓄水设施保护区范围:
  (一)引水管渠及附属设施两侧外延5米的区域;
  (二)引水管渠经过河道的,河道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的区域;
  (三)水库大坝两端及其配套的输水洞、泄洪洞等设施两侧外延100米及水库大坝下游500米的区域。
  引水管渠的控制区域为引水管渠保护区范围两侧外延10米的区域。
  第九条 黑河引水管渠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覆盖、拆除、损坏有关标志、排气孔、通讯设备及其他工程设施;
  (三)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植树、打桩、凿井、钻探、爆破、采石、挖坑、取土、挖砂、淘金、修建墓地;
  (五)擅自从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中截流取水;
  (六)危及引水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黑河引水管渠控制区域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危及输水安全的行为。
  确需筑路、敷设管线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引水管渠安全和输水安全的要求施工,并接受引水管渠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引水管渠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辖的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故障,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予以协助,不得阻拦和干扰。
  第十二条 水库大坝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修建墓地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水库大坝保护区域内修建码头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输水、泄洪等设施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水库大坝安全。
  禁止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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