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5日)修改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4月2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6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3日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
(2005年4月2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与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黑河引水系统,是指通过黑河引水管渠向城市供水的引水、蓄水设施及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 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黑河引水系统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黑河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区范围内黑河引水系统保护的日常工作,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环保、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黑河引水系统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黑河引水系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保护资金。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