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0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获得
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5]2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反映。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市企业竞争力,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广东省名牌产品是指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质监局)统一组织评定并以省质监局的名义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由省工商局认定并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第三条 对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称号企业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从2005年起,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5万元的奖励。
(二)对有效期满后(含2005年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8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