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的小额贷款上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涉农部门要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适当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水利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配套建设供水、饮水等基础设施;交通部门加快改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在地区的交通条件,畅通农副产品运输渠道;电力部门要加大农村电网的投入和改造力度;电信、广播电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在农村的覆盖网络,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及时了解和掌握外界信息创造良好条件。
(五)给予用地、用电政策优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发展花卉苗木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临时用地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形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可以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六)在项目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办理和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本条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时,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贸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进出口经营权,促进其拓展国外市场。鼓励各类人才参加、创办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经批准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农业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允许其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其按所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有关规定取得收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形成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力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加快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形式,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力抓手。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村的观念,切实加强领导,狠抓措施落实。市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的职责,认真研究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和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加快发展。市农业局、市供销总社和其他涉农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切实做好组织引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共同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措施,健全发展机构,明确发展责任,扎实抓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工作。各级科协组织要切实加强对非营利性的农民技术协会(研究会)的指导,促使其由松散型向紧密型、由技术服务型向生产经营实体型转变;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确保各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导向,为推动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