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登记管理与服务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审核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营利和非营利的不同性质,分别由区县(自治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农村合作经济的业务主管部门及工商、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本着既有利管理,又有利发展,既注重规范,又体现支持的原则,主动服务,低限收费,简便快捷,认真做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审核登记和服务工作,使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规范的指导下发展,在发展的基础上不断规范。
四、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继续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服务、技术指导、社(会)员培训、市场营销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也要根据自身财力状况适当安排扶持资金。有关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各级农业、林业、水利、农机部门在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机社会化服务及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引进等专项资金使用中,要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予以重点扶持。其他相关部门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也要对运作规范、制度健全、管理严格、前景较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予以重点倾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过论证和筛选,符合条件的,科技部门要列入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予以扶持。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要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的有关规定,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业机耕、农机维修服务、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有关农业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禽、畜牧、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