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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二)基本原则
  1.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农民为主体,坚持入社(会)自愿、退社(会)自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运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切活动都要把维护社员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地实现组织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3.因地制宜、多样化发展的原则。各地要立足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根据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结合实际确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和运作模式。
  4.按合作制进行利益分配的原则。经营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积极吸引民间资金的进入,建立共同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在分配盈余时应留存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用于自身发展壮大和应对市场风险,其余应按照成员投资额和交易额比例返还给组织成员。
  5.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积极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参与不包办。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能一哄而上,要在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发展。要结合我市已经实施的国家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和“两社两化”建设项目,围绕优势产业,抓好一批示范项目,扶持一批示范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6.依法保护的原则。要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保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围绕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区域布局规划,力争用3—5年的时间,在优势农产品产地普遍建立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使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在2004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加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超过30%,40%以上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
  三、创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
  (一)鼓励和引导多主体创办、多形式发展。要根据农民的需要和自身实力,引导农户组建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要发展松散、半松散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又要鼓励发展利益联结紧密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要支持发展生产合作型、加工合作型、销售合作型、科技服务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鼓励发展产加销结合和贸工农一体的合作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打破行政区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实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具体可采用以下形式:一是农民合作创办。鼓励有销售渠道、生产技术、加工实体、资金实力和创新精神的专业大户牵头,联合农民创办合作经济组织,采取“大户+基地+农户”的模式。二是企业创办。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建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三是基层农业服务机构和供销社组织领办,发挥其在科技、信息、加工、流通、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四是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场需求,建立特色鲜明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五是发展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联合组织或行业协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开展合作服务。
  (二)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各地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积累和利益分配机制,不断壮大经济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具备条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努力发展对外经营,不断提高参与国内、国际合作贸易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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