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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5〕71号)精神,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确保我市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做好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充分认识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对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采取措施,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防止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5〕86号),抓好相关政策的配套。及时落实已列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对已明确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抓紧开工建设,认真抓好工程进度和质量;未明确用地的要根据计划积极做好选址、土地报批等前期工作。充分发挥经济适用住房在平抑住房价格等方面的作用。
  三、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制度
  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切实提高廉租住房保障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做到符合条件的群众应保障的尽量得到保障。全市力争在2005年底前全面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确保2006年底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稳步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
  四、切实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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