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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建立宁波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
建立宁波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94号)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城管局《关于建立宁波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建立宁波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意见

(市城管局 2005年4月20日)


  为深入贯彻实施《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提高宁波市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增加社会公众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夯实基础,决定在宁波市城区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我市有关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城市管理体制,全面落实《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夯实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基础,进一步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整体水平,洁化、美化城市市容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具体由市环卫处落实。各区的具体落实工作,在各区政府领导下,由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职责分工
  (一)市环卫处按照合理和有效原则制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划分标准。
  (二)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明确区域范围内的责任单位,划分各责任单位的责任区范围,并负责责任区制度建立等具体的实施工作。
  (三)市科技园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及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建立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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