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探索社会互助新机制
规范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要加强社会捐助的制度建设,完善社会捐赠服务网络;积极探索社会捐助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推进“爱心超市”、“慈善超市”、“扶贫超市”建设。
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救助政策、措施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社会救助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把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起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善社会救助工作条件,做到救助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制度到位。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各地要不断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列入政府考核目标,明确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各自职责,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应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开展各种帮困扶贫活动,各方面要步调一致,发挥合力,共同推进社会救助的各项工作。
(三)不断完善救助政策体系
按照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科学设计社会救助各项配套政策,构筑统一、规范的社会救助的政策体系。各级政府要对现有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措施进行整合、规范,抓紧制订基本生活救助、就业援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等专项救助规章,规范各项救助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四)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服务网络
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的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乡镇(行政村)的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机构建设,以便民、为民服务为宗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级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基层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基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共同夯实工作基础。
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增强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亲民、爱民、为民”意识,充实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精、群众观念强、责任心强的干部到社会救助工作队伍中去。各地要根据社会救助工作的需要落实人员编制、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