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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过“生命绿卡”爱心救助行动,对特殊病种的中小学生实施救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个人以及慈善组织捐款设立专项医疗救助基金;有条件的地区要着手建立“慈善医院”、“平民医院”,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
  (六)切实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入学
  完善救助对象助学帮困政策,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助学机制,在社会保障和救助站建立助学救助平台,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采取减免、补助、发放教育救助券等形式帮助贫困家庭的子女能按时完成学业,对市级经济欠发达的14个乡镇和6个片的义务教育段学生继续实行“两免一补助”扶持政策。通过政府救助基金、慈善帮扶、结对帮扶、勤工助学等形式,不断扩大帮困助学范围,以确保贫困家庭子女不因贫困而辍学。
  (七)完善住房救助制度
  认真落实《宁波市市区廉租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甬政发〔2002〕46号),对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区城镇困难家庭提供住房救助,方式为租金补贴或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城镇困难家庭实施廉租住房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规范对农村困难家庭危房维修和改造工作,改善居住条件,保证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人身安全。
  (八)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机制
  建立、健全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救灾工作响应制度,强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救灾责任,加强灾害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完善灾情收集、报告、评估制度,加强查灾、报灾、核灾网络建设,加快救灾设备和救灾正常性社会捐助仓储建设,提高救灾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促进正常性社会捐助资源的有序整合;市、县(市)级财政要分别按人均3元的标准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年度预算,实行滚动积累,专款专用,增强农村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能力,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伤病及时得到医治。
  (九)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救助管理网络。加大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制定救助管理规范,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社会化水平。搞好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救助管理站的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有效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
  (十)完善法律救助机制
  不断探索、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积极落实各项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措施,切实保障城乡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残疾人、接受政府救济人员、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开通困难对象的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对救助对象的诉讼费用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与民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等部门的工作配合、协调机制,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必要的无偿的法律服务;探索建立法律援助资金筹措的社会化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法律援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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