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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积极实施就业援助
  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政策,是解决低保家庭走出困境的有效措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大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积极推行非正规就业,拓宽困难群众、低保对象就业渠道。全面落实社保补贴和用工补助、税收优惠、再就业援助补贴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困难群众、低保对象就业。加强和完善就业服务,加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设,兴办规范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困难群众、低保对象提供各种就业信息。加强对困难群众、低保对象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提供免费的培训机会,提高被征地人员转岗就业能力。继续实施鼓励低保对象再就业的措施,对享受低保期间实现再就业的低保对象,实行再就业所得收入在12个月内予以免计、救助渐退的鼓励政策,实施以再就业收入缴付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支出予以抵扣家庭收入等优惠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
  各地要完善以集中供养为主体,“户院挂钩”供养为补充,分散供养为辅助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供养体系。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工作,对不适合入院集中供养的对象,要签订“户院挂钩”供养协议,加强管理、制定落实生活保障措施,确保户院挂钩的分散供养人员困难有人帮扶、生活有人照料。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适当高于当年当地城镇居民低保标准。
  各地要足额落实五保供养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村可在集体公益金中提取五保供养资金)三级分担五保供养资金的比例,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五保供养经费专户,专款专用;城镇三无对象供养经费按原列支渠道解决。
  (五)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妥善解决好困难群众无力就医、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的问题是当前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合理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分别按照不低于人均3元的标准安排有别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合作医疗和大病救助的衔接,逐步建立起“规章制度统一、救助标准有别”的医疗救助制度。国家规定的部分传染病救治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
  继续资助农村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搞好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之间的衔接,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对象,要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实施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减半收取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和手术费等优惠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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