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管理规范,分类救助。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与合作,统一安排、协调行动,不断提高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针对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合理地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对象,对不同的困难家庭分类实施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或临时救济。
4.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坚持社会救助工作面向全社会,统筹城乡,做到制度建设整体推进,政策设计城乡兼顾,救助工作统一部署。同时,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允许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实施不同的社会救助标准。通过城乡统筹、城乡互动,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发展。
二、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落实社会救助的基础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收入水平及基本生活消费的必需费用确定合理的保障标准,并及时加以调整。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残疾人,应给予适当补助。要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措施,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3〕58号)精神,农村低保标准和实际救助金额,要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和救助金额的60%。
各级政府要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合理确定乡镇财政农村低保资金配套比例,对经济欠发达的乡镇,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实施积极的财政转移支付。
按照《
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简化工作环节,规范操作,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的动态管理,形成一个“有进有出、进出有序、应保尽保”的管理格局。
制定和完善各项帮扶措施,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医、住房、就学、从事个体经济等方面予以优惠扶持。
(二)规范临时救济工作
临时救济是指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生活存在诸多困难、自救能力较弱群体的一项救援工作,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辅助措施,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各项临时救济办法,规范操作程序。临时救济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据实安排,一般不低于当地上年低保金总量的10%,按低保资金科目列入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