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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建立
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2005年4月12日)


  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初步形成了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主,就业援助、帮困助医、住房解困、帮困助学等专项救助为补充的多元化、制度化的社会救助体系,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和市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3〕12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在2010年前,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就业援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以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集中供养、经常性社会捐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救助主体多元化、救助工作制度化、救助行动规范化,覆盖城乡、协调发展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明确职责,确保必需的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同时,要坚持政府责任与依托社会相结合,拓宽、整合救助资源,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法制保障,稳步推进。要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各地要按照“点上突破、面上扩展”的要求,实现社会救助工作从“单项突破”到“系统完善”的渐进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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