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建立
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2005年4月12日)
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初步形成了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主,就业援助、帮困助医、住房解困、帮困助学等专项救助为补充的多元化、制度化的社会救助体系,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和市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3〕12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在2010年前,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就业援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以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集中供养、经常性社会捐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救助主体多元化、救助工作制度化、救助行动规范化,覆盖城乡、协调发展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明确职责,确保必需的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同时,要坚持政府责任与依托社会相结合,拓宽、整合救助资源,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法制保障,稳步推进。要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各地要按照“点上突破、面上扩展”的要求,实现社会救助工作从“单项突破”到“系统完善”的渐进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