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行为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注销、吊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卫生部门:要依法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负责卫生许可的清理整顿。严厉查处违反卫生许可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注销、吊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发放、注销、吊销等有关处理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
贸易部门:要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格菜牛屠宰管理,推进牛、羊集中定点屠宰,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肉品流入生产加工领域的,及时通报质监部门。
农业和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农业和渔业初级产品生产阶段投入品的质量监管,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农产品、水产(养殖)品流入生产加工领域的,及时通报质监部门。
宣传部门:要根据整治工作四个阶段的不同要求,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报道进展情况,加强舆论监督。广泛宣传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充分报道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的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并有选择地曝光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加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会同各监管部门协调相关工作。
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构建信息平台,及时通报情况,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
(三)清理标准,健全体系。质监部门要会同农业、卫生、海洋渔业、贸易、检验检疫等部门尽快清理地方食品标准和企业备案标准,加强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要求企业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主要指标不得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同时,要抓紧整合全市现有的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并完善全市检验检测体系,尽快建设全市食品质量检测实验室,年内先建成P2级微生物检测实验室。各县(市)、区也要结合本地食品产业特点,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食品质量检测实验室。
(四)从严整治,严厉打击。各地在开展整治活动时,应集中力量,切实加大执法和打击力度,及时处理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大、影响恶劣的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关闭一批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对在整治期间顶风作案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机关人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必须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力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设立公开电话,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线索,营造有利于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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