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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全面整治阶段(7月至11月)。在对企业分类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措施区别对待。对A类企业允许其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实行扶优扶强。对B类企业,督促其针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达到市场准入条件后,允许其开展经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C类企业,给予一定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对达到市场准入条件的,允许其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要落实重点监管措施;对经整改未达到市场准入条件的,转为D类企业。对D类企业采取果断措施实施关停并转,对其中无证照、黑窝点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上旬)。各地要按照省质监局制定的有关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验收标准,做好验收工作,并于12月15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报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汇总整理后,上报市政府。
  (五)巩固提高阶段(2006年至2007年底)。在2005年整治工作基础上,从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上着手,切实加大治本力度,巩固和深化整治工作成效。通过加强食品行业的准入管理,完善食品质量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案件移送机制、食品生产企业质量诚信机制、举报奖励制度、食品监管责任制和制假“黑名单”通告制度等措施,强化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日常监管手段,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整治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和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各县(市)、区、乡(镇)和街道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为切实抓好这次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质监、工商、贸易、卫生、农业、海洋渔业、食品药品监管、宣传等部门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具体工作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并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领导小组主要落实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责任,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的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查。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机构,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和街道要切实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责任,调整并充实乡(镇)和街道基层食品质量安全专职监管力量,加大食品监管和食品普测经费投入,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并与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质量安全自律承诺书,对企业承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通报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市和各地质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具体实施工作,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构建信息平台,及时通报情况,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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