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养犬管理工作职责
根据
《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养犬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养犬管理区和一般养犬管理区的划分,制定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养犬管理工作责任分工,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二)公安机关作为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应当积极做好《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保证
《规定》的贯彻实施有章可循。同时,要完善执法程序和印制各类法律文书,制作养犬证和犬牌。要依法严格规范养犬行为,目前要重点对未经审核,擅自养犬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兽医检疫部门做好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的防疫、登记,《家犬免疫证》和畜禽运输检疫证明、消毒证明的发放,狂犬病诊治和疫情的监测,监督犬主对疑似染疫的犬进行隔离,以及对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犬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注射和狂犬病人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工作;工商部门要做好犬类交易、养殖、展览有关证照的审核发放和对非法犬类交易市场的清理取缔工作;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对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养犬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将各项养犬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严格执法,保证
《规定》的顺利贯彻实施
公安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重点检查养犬户,捕捉无主犬;严肃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查处非法进行犬类交易的活动。对违法养犬的行为,要严格按照
《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纵犬伤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既要严格管理,又要文明执法,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广大群众特别是养犬户的宣传教育工作,争取广大群众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五、加强指导,发挥基层组织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