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的通知
(乌政办[2005]11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
《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于2004年6月11日经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2005年1月14日公布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规定》的重要意义
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对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我市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局、办要进一步提高对养犬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公安、农牧、卫生、工商、行政综合执法、市政市容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和养犬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认真做好
《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单位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年底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扣分处理。
二、深入宣传,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全面贯彻实施
《规定》,必须充分依靠群众,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工作作为贯彻执行
《规定》的一项重要措施,贯穿于整个养犬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
《规定》相关内容和犬类疫病防治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养犬。公安机关要尽快印制有关宣传资料,向社会发放;同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深化广大人民群众对养犬管理工作的认识,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