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残疾人专用车使用管理的通告
(甬政告[2005]3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加强公共服务,解四难、创四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促进文明城市建设,规范市区道路交通秩序,改善广大市民出行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通告》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残疾人专用车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残疾人专用车是下肢残疾人代步的专用工具,不得进行运营;原经市残联认可并取得识别标识的运营残疾人专用车,其运营过渡期到2005年6月30日结束。非下肢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二、下肢残疾人用于代步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2005年7月16日起,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不得上路行驶。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可以进入广场、公园等露天公共场所。
三、有识别标识的残疾人专用车,按本通告附件的规定处理,政府按规定给予车主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四、在世纪大道—环城北路—新星路—机场路—启运路—杭甬高速公路—过奉化江沿鄞州与江东两区行政分界线—世纪大道及上述道路所形成的封闭区域内具有常住户籍的下肢残疾人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按本通告附件的规定处理。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城市管理、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鄞州区结束残疾人专用车运营管理办法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的置换范围,由鄞州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