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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

  附件:摩托车处理规定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摩托车处理规定

  一、处置范围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上牌和封闭区域内属于鄞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并在鄞州区上牌的摩托车。
  二、自注册登记之日至2005年6月30日,处置范围已达到或超过11年的摩托车,按照《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3号)关于车辆强制报废年限的规定,实行强制报废。
  三、2005年7月1日至15日,处置范围内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以及提前报废的摩托车,车主凭行驶证、发票、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各区交车点办理交车报废手续,或电话约定各区回收组上门回收报废摩托车,但需办理代办交车报废委托手续。2005年7月15日后,统一到江东北路347号(原“四车”整治办公室)办理交车报废等手续。各区交车点地址另行公告。
  四、2005年7月1日起,封闭区域内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摩托车转籍到封闭区域以外和其他县(市)、区的,车主凭行驶证、发票、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鄞州区到鄞州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2005年7月15日前办理转籍、过户的,税费由政府补贴。
  五、处置范围内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以及提前报废的摩托车,车主在2005年7月15日前交车的,每辆奖励300元;7月16日后交车的,不予奖励。
  六、处置范围内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摩托车提前报废,并在2005年7月15日前交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原价值不到5000元的,每提前一月补偿20元(不足一月按1月计算,下同)。
  (二)原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到1万元的,每提前一月补偿30元。
  (三)原价值在1万以上不到2万元的,每提前一月补偿40元。
  (四)原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每提前一月补偿50元。
  七、2005年6月30日之前被查扣并属于处置范围的摩托车,在7月15日前凭查扣部门的有关证明到指定地点交车报废的,给予奖励;提前报废的,给予奖励和提前报废补偿;7月16日后不予奖励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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