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限制人力三轮车通行的通告
(甬政告[2005]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加强公共服务,解四难、创四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促进文明城市建设,规范市区道路交通秩序,改善广大市民出行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市区部分区域限制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市区部分区域,是指世纪大道—环城北路—新星路—机场路—启运路—杭甬高速公路—过奉化江沿鄞州与江东两区行政分界线—世纪大道及上述道路所形成的封闭区域(以下简称封闭区域)。
二、自2005年7月16日起,除市政、环卫作业用车和适量的废旧物品回收车以及菜运人力三轮车、送奶车外,禁止运营人力三轮车、自备自用人力三轮车及其他人力三轮车在封闭区域内行驶。
允许上道路行驶的市政、环卫作业用车、废旧物品回收车,必须按规定统一外观、统一车型、统一标识。
允许上道路行驶的菜运人力三轮车和送奶车,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菜运人力三轮车实行逐年减量。
三、人力三轮车车主可以将人力三轮车转让给合法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人,也可以按本通告附件的规定处理。
四、运营人力三轮车企业应当按照本通告附件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区人民政府给予“一企一策”的政策扶持;从业人员由企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安置,或由区人民政府通过其他方式妥善安置。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城市管理、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