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从事渣土、砂石等易脱落、扬撒的建筑工程物料、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安装使用密闭运输装置并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县、区渣土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下同)备案,接受检查。
七、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运送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弃置场地,并按照齐价联字[1996]26号文件规定每吨缴纳2元垃圾平整处理费。
八、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施工中确需临时堆放的,要遮盖堆放在适当地点,并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清运。
九、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工程物料,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