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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物料、建筑垃圾运输堆放和处置管理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物料、
建筑垃圾运输堆放和处置管理的通知
(齐政发[2005]32号)


  为保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加强对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县(市)、镇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施工和物料、垃圾运输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建筑工程物料,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使用的砖瓦、砂石、板材、涂料等及施工工具。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三、施工场地应当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施工场地通行的路面,应当硬化处理。运输车辆夹带泥土上路行驶造脏的,视为沿途遗撒建筑垃圾。
  四、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因综合利用或建筑工程需要,采取回填等方式处置建筑垃圾的,需事先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遮盖堆放或容器封闭盛装并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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