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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十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所在县(市)、区政府,应按法定期限编制保护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认真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未经批准前,凡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传统风貌格局和重要历史地段的拆迁、改造、建设工程必须暂缓进行。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前,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环境。
  四、重视文物管理机构队伍的建设
  (十三)进一步加强各级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适应依法管理的需要。各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的职责。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各地应建立、健全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文物保护机构,调整和充实力量,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文物保护、展示、收藏、研究和相关管理工作。文物执法纳入综合性文化行政执法,加强文物执法力量。
  (十四)加强文物管理和业务人才的培养,努力形成一支人员精干、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文物工作队伍。积极引进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型人才以及急需专业人才,适应文物管理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充分调动市和县(市)、区两级文物机构的积极性,加强对文物工作者的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通过“馆校结合”、“师承制”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文物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切实关心和帮助解决文物工作者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努力营造聚才、育才、用才的良好环境。
  (十五)进一步健全业余文保员、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等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发挥其在文物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对多年从事业余文保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业余文保员和文化遗产志愿者,市和县(市)、区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发给业余文保员一定数额的生活津贴或补助。积极支持收藏家协会等民间组织和文物保护志愿者活动的开展,鼓励引导民间文物收藏活动健康发展,保护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和流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文物保护中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五、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
  (十六)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政府要明确部门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实行目标管理,切实把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好、利用好、管理好。对文物保护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地方,要追究政府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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