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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三、完善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各级政府要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文物事业的经费投入和对公益性文物事业单位的扶持。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以及文物遗存相对丰富的地区,更要加大政府投入。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安排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严格审计,加强管理。
  (九)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加快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鼓励社会资金以捐助和投资等多种形式进入公益性文物、博物馆事业,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修缮与整治由政府、社会、个人按比例共同出资承担的投入机制。在不改变政府对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直接管理体制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民间资金参与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维修、利用的改革试验。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介入与文物有关的产业经营,建立文物修缮、文物旅游、文物复仿制、文物展览、文物流通等经营实体,实行已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民办博物馆(纪念馆),对民办博物馆(纪念馆),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规费减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国有博物馆同等待遇。
  (十)各地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当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相衔接,保障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用地。
  (十一)各地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应按照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列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控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文物密集区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需建设的,在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古文化遗址埋藏丰富地区的土地整理规划,应明确限制土地整理的重点区域,并事先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大型基本建设和有可能埋藏文物区域的土地整理工程,在立项前均应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列入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在基本建设和土地整理中,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调查勘探、抢救性发掘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基本建设和土地整理中发现古文化遗址和出土文物,应依法立即停工,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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