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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甬政办发[2005]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宁波历史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推进文物事业持续发展,现结合宁波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确立文物工作的重要地位
  (一)文物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加强文物工作,对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宁波城市精神,增强凝聚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文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客观规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切实加强保护,充分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充分认识文物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本质属性,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以“保护为主”为核心,将文物本体和历史环境的保护作为文物工作的中心任务;以“抢救第一”为前提,将濒危文物的抢救放在文物保护工作的首要位置;以“合理利用”为途径,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加强管理”为关键,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保障和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遏制自然和人为破坏,同时要积极做好文物的合理利用工作,促进文物事业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当前文物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三)重视和做好文物保护特别是重点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并将其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或修编全市文物保护和利用规划、考古工作规划、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修改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编制;各县(市)、区要完成辖区内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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