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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1、在本镇范围内跨村就近定点使用。
  2、折抵经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会审确认但未办理出让手续的村属企事业项目用地。
  3、折抵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2005〕8号文件规定的多层高层农居建设中的配套公建。
  4、留用地指标与本区范围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剂。
  5、确实无法定点或折抵的,可由村自愿选择“指标货币化收购”。“指标货币化收购”价格按同类地段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乘以年度地价指数乘以55%确定。货币化收购资金的支付按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2005〕8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区或乡镇政府统筹安排,统一协调,将各村留用地项目相对集中布置,合理用地、集约用地。
  五、建设项目管理
  (一)留用地指标只核发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不得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留用地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建设、村属全资集体企业开发建设或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建设。
  (二)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进行建设外,村属集体企业开发建设或合作开发建设的,必须在本村范围内公告并经村民会议多数以上成员或多数村民代表同意,其公告及决议作为相关审批的必备件;合作开发建设的,还须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出具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持有50%以上的股份。
  留用地不得用于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属集体企业、合作建设的建设主体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的抵押和担保。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属集体企业、合作建设的建设主体需将留用地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在本村范围内公告并经村民会议多数以上成员或多数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公告及决议作为设定抵押登记的必备件。
  鼓励各村将留用地项目用于自主经营和出租等。对于部分合作建设的留用地项目,确需部分转让的,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依法转让:
  1、项目竣工后通过土地复核验收,复核验收时明确可转让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且转让部分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整个项目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50%;
  2、转让前必须在本村范围内公告并经村民会议多数以上成员或多数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公告及决议作为申请转让的必备件。
  (三)留用地均应征为国有并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留用地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照以下规定缴纳:1、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的留用地指标,在本村范围内使用的,根据留用地建设项目所在土地等级按市政府杭政〔2001〕15号文件规定计缴、计返土地出让金;调剂至外村使用的,根据留用地建设项目所在土地等级按市政府杭政〔2001〕15号文件规定计缴土地出让金,根据指标所在土地等级按市政府杭政〔2001〕15号文件规定计返土地出让金,最高至所计缴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2、不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的留用地指标,根据留用地建设项目所在土地等级按评估确认价的55%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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