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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二)建设项目征用撤村建居村土地,按开发性安置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的,其留用地指标享受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规定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等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按货币安置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的,保留其留用地指标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不再享受市政府杭政〔2001〕15号文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等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不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预支的留用地指标,各村可选择是否享受出让金返还政策,并书面承诺按相应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确保指标所对应的农用地(不含林地)的征用。
  (三)留用地指标的土地等级按被征地块所在市区土地级别确定。预支的留用地指标的土地等级按被征地村所在市区土地级别确定,跨级别的,以该村所在主要土地级别确定。市区土地级别如遇调整,留用地指标的土地等级应按调整后的市区土地级别重新予以确定。
  三、指标管理
  (一)建立留用地指标卡结算制度,以村为单位对留用地指标实行台账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预支、调剂及使用进行登记管理。
  (二)留用地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建设单位须向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留用地指标卡,作为相关部门审批的依据。
  (三)核发指标的,应在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方案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核发;预支指标的,应在撤村建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测绘成果通过验收后方可预支。
  (四)已预支指标再要求按项目核发指标或再次预支的,应先抵扣已预支指标后再核发剩余部分指标或再按比例预支。已按项目核发指标再要求预支的,应扣除已核发指标后再按比例预支。
  (五)调剂指标的,应征得拥有指标一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由所在乡镇政府、区国土资源分局确认,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
  (六)留用地指标可跨年度累计使用,多个项目核发的指标可合并使用。
  四、指标使用
  (一)使用留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留用地指标原则上在村属集体土地范围内予以定点使用。在本村范围内确实难以使用的,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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