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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
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杭政函[2005]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暂行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2005年7月21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道)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市区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撤村建居村的留用地及其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意见。
  留用地以撤村建居村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为基数,按10%的比例确定。留用地建设项目应按本意见规定先核发留用地指标,作为留用地建设项目计划立项、规划用地、用地审批的依据。留用地指标的使用,按留用地建设项目征地总面积扣除带征面积后的土地面积计算。
  二、指标核发
  (一)自市政府批准的撤村建居之日起,按建设项目征用撤村建居村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的10%核发留用地指标。对于本村建设项目、已享受开发性安置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再核发留用地指标。已完成撤村建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测绘的村,因项目建设确需留用地指标的,按照下列比例预支:测绘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200亩以下的,不予预支;测绘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200—500亩的,可预支40%的指标;测绘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500—1000亩的,可预支35%的指标;测绘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1000—1500亩的,可预支30%的指标;测绘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1500亩以上的,可预支25%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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