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
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杭政函[2005]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暂行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2005年7月21日)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道)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市区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撤村建居村的留用地及其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意见。
留用地以撤村建居村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为基数,按10%的比例确定。留用地建设项目应按本意见规定先核发留用地指标,作为留用地建设项目计划立项、规划用地、用地审批的依据。留用地指标的使用,按留用地建设项目征地总面积扣除带征面积后的土地面积计算。
二、指标核发
(一)自市政府批准的撤村建居之日起,按建设项目征用撤村建居村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的10%核发留用地指标。对于本村建设项目、已享受开发性安置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再核发留用地指标。已完成撤村建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测绘的村,因项目建设确需留用地指标的,按照下列比例预支:测绘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200亩以下的,不予预支;测绘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200—500亩的,可预支40%的指标;测绘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500—1000亩的,可预支35%的指标;测绘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1000—1500亩的,可预支30%的指标;测绘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1500亩以上的,可预支25%的指标。